关于修订并实施《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2025版)》的通知
第十一条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裁委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裁判员能力选派组建各赛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包括技术代表、副技术代表、委员若干。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各项竞赛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人。仲裁委员会负责赛事裁判员的监督、使用、管理、考核和评估等。
第十三条协会将根据赛事需要、日程安排,成立各项赛事督导小组,对赛事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各参赛单位相关问题的反应。赛后,由督导组组长撰写监督总结,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报请裁委会讨论。(注:赛事督导组组长由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领导担任,组员由裁委会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裁委会、赛事监督组对赛事过程进行监督,并可适时向赛事仲裁委员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干涉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判罚决定。
第十五条对在赛时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委会可在3名以上裁委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暂停、更换仲裁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三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对一级及以下裁判员进行线下注册管理。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期,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将通过唯一官方公众号对外发布注册通知及注册方法,由裁判员自行向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提请注册。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仅选派已注册的裁判员参加天津市举办的拳击竞赛工作。若在注册期内未办理年度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年度竞赛工作,连续两年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十七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推荐备案期,由本协会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一级裁判员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建立裁判员数据库,含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含二次分级情况)、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参照以上统计相应注册信息,及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对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天津市的体育竞赛执裁工作。
第二十条因裁判员代表单位问题发生争议时,由裁委会依据注册事实裁决。
第二十一条在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备案的一级二级及三级裁判员,在未经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跨省市(单位)授课及执裁非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主办或认证的赛事等,如需要参加,需本人及注册单位在赛前15天内向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裁判员将取消注册或备案资格。
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好的开展本市的竞赛工作,在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注册的所有裁判员在接到相关赛事的执裁任务邀请时,须向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进行报备。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选派工作参照《中国拳击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及《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裁委会根据本市年度竞赛计划,定期召开裁委会会议。由协会向裁委会提交临近赛事裁判员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包括技术代表、副技术代表、仲裁成员、赛事协调官、拳赛医生、裁判员、电子裁判和编排等),并就推荐原则、标准和选调情况进行说明。最终,由裁委会成员对建议名单进行讨论、调整,形成决议,并上报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将对拟选调裁判员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调整选用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在公示结束后将向选调裁判员发送选调工作通知。裁判员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应即刻向裁委会反馈是否接受工作任务,并于赛前签署《廉洁自律公正执裁的承诺书》(附后)。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选派遵循以下原则:
(一)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的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二)回避的原则:五个以上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要求参赛单位有书面报告,阐明回避理由,报送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三)均衡的原则: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
(四)就近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二十八条临场裁判员的选调将根据《拳击裁判员临场抽签办法》执行。
第五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六章裁判员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即刻离会;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禁止裁判资格1-2年;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三十二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每次赛事期间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该赛事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对裁判员作出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处罚的,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报备裁委会监督组执行;
(三)对裁判员作出即刻离会处罚的,由仲裁委员会提出,并报裁委会和督导组同意后执行;
(四)对裁判员作出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禁止裁判资格1-2年、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报中国拳击协会同意后执行;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禁止执裁1-2年、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前,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并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做出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凡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的,给予警告或取消若干场制裁资格的处分;
(二)凡在赛区有接受运动队宴请、参加娱乐活动、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给予即刻离会的处分。裁委会可在赛后对违反规定裁判员进行追加处罚;
(三)若经裁委会、裁委会监督组认定仲裁成员、裁判员在赛时存在违反赛风赛纪等不当行为的不得参加“荣誉裁判员”、年度优秀裁判员的评选。
(四)凡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执裁水平与裁判员等级不符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降低裁判等级资格的处罚;
(五)凡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执裁水平与裁判员等级不符的,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禁止1-2年执裁资格的处罚;
(六)凡经裁委会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给予终身禁止执裁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规违纪裁委会、仲裁委员的处罚:
(一)裁委会如有违反要求选派裁判员,由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对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按照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的章程调整或调离裁委会。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由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裁委会限时进行处理。
(三)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的,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责成其限时整改,并由裁委会主任或其他负责人员做出书面检查。
(四)比赛仲裁委员会成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负责解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